2016年重庆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重庆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2016年重庆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重庆士官转业待遇(2)》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3-21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主城七区接收范围: 1、军队转业干部由主城七区入伍,配偶系非主城七区常住户口、在非主城七区工作的,原则上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接收; 2、军队转业干部由非主城七区入伍,其配偶采取投亲靠友或购房等办法取得主城七区户口,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的正式工作单位跨区县(自治县、市)分离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入伍地或配偶正式工作单位所在地接收。 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庆市不予接收 (一)上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当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的;当年4月1日以后晋升军衔或调整文职干部级别的; (二)当年3月31日以前满50周岁的; (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最低年限的; (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和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六)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八)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四、军队转业干部从报到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其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以及有本《意见(修订)》第三条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回部队。 五、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部门将其档案退回部队,2年内不再接收;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六、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部队查处。 七、重庆市或主城七区接收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意见(修订)》的相近条款执行。 八、本《意见(修订)》从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意见(修订)》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修订)》为准。 九、本《意见(修订)》由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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