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临沂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临沂士官转业待遇

发布时间:2016-03-2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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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em>军人</em>出身的美丽女星 新人葛晓凤崭露头角 - 时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有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能力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县安置部门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是以经济补偿形式履行安置退役士兵义务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 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列入安置计划的企业,应当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市安置部门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确有困难不能安置,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应当在接到安置计划之日起15日内,报市安置部门批准。有安置任务的民营企业(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先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计划完成安置任务的,依照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 中、省、市直属国有企业每少接收一名退役士兵按全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7倍缴纳有偿转移金;

  (二) 市区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每一个安置指标按全市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3倍缴纳有偿转移金,但最多不超过缴纳4个安置指标的有偿转移金。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接收单位应当自收到《唐山市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有偿转移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市财政部门设置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安置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有偿转移金年终结余部分,转入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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