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补充安置工作经费。具体包括:
(一)支付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超额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给予的经济补贴;
第十一条 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企业缴纳转移金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可以向安置部门申请退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但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接收单位与退役士兵依照《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接收单位为退役士兵办理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第十条退还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唐山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退还通知书》,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