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市军人补贴政策,上海市复员军人待遇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0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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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27军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讯息,由于2016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2015以及之前最新的信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士兵在本市范围内的接收和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伍义务兵;

  (二)复员士官;

  (三)转业士官。

  第四条(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市民政局(以下称市安置部门)是本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区县安置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税务、征兵、工商行政、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安置原则)退役士兵的安置,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实行指令性安置与退役士兵同接受单位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二章 接收

  第六条(接收的管辖)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退役后由市和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一般由原征集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也可以由其退役时父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按下列规定予以接收:

  (一)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未婚转业士官、非在职入伍的未婚复员士官、非在职入伍的退伍义务兵,由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二)配偶的户籍在本市且结婚满两年的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由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由本市接收的退役士兵,由市安置部门指定的区县安置部门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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