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解读荷兰实施服兵役制度,荷兰服兵役条件

发布时间:2016-05-0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士官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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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义务兵役制。宪法规定,18~47周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男性公民在18~24周岁期间必须参加为期6~15个月的初训,之后每4年参加1次为期1个月的复训。女性可志愿服役。军官最高服役年限为60岁,义务兵服役期丸陆军、海军、7~15个月,空军8~12个月。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瑞典政治制度 -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议会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议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瑞典政治制度 - 国家元首  
为世袭国王。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约》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以及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的权力。1919年对该法进行修正,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内阁对议会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王权进一步衰落。1974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取消了国王干预政府工作和参与立法等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瑞典政治制度 - 立法机关  
议会是立法机关。15~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实行四院制,由代表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的4个特殊利益的集团分别组成。1867年后,议会改行两院制:上院由各级地方政府间接选举产生,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议会共有 349个议席,议员通过普选产生,每3年改选1次。议会主要职权有: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议会设立审计局、议会司法专员等专门机构,行使财政和行政监督权。审计局负责审查财政和公共资金的使用,议会司法专员负责监察行政官员腐败和低效率行为〔见议会督导制度(瑞典)〕。内阁每年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议员可对内阁提出质询,以至对大臣提出弹劾,但不会造成政府危机。议会设主席团、常设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等。议会设有宪法、司法、外交、国防、社会保险等16个常设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审查政府的各项条例、决定,监督政府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其他委员会负责审查相应政府部门提交议会的各项议案,起草修正案并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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