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政治制度 - 行政机关
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通常为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议长提名,经议会批准任命,再由首相任命各部大臣。无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之分。首相的主要职权是组阁并领导内阁,确定和协调部的工作;行使广泛的行政任命权,以及宪法赋予的其他权力。重大决策均经内阁讨论决定。《政府文约》规定,内阁及其政策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受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有立法提案权。法律草案大多由政府任命的调查研究委员会草拟,再由政府提交议会审议。政府各部规模较小,主要负责法律、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另设有行政委员会和部附属机构主管行政执行事务。80年代末,共设300多个行政委员会。此外,议会设置的瑞典银行、国债委员会,以及被称为半行政机构的某些国营企业,也负有行政事务管理责任。
瑞典政治制度 - 司法机关
全国设平行并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两者职权未明确划分。高级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检察总长和首席检察官隶属于内阁。政府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 瑞典的行政法院设立较早, 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它与议会督导制度相互配合,监督政府行政,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单一制国家。1809年通过的《政府文约》,以及后来相继通过的几个《地方政府法》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1977年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省和市为两级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包括征收地方所得税,规划地方事业的开发和发展。中央政府各行政委员会在各省设代理机构。省、市自治机关分别设议会,它们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内政部任命省长。市不设市长,省、市镇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并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省、市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 瑞典在1865年后曾实行有财产限制的普选,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有一定财产的男子才有选举权。1909年起纳税的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1921年选举权扩大到妇女。1974年新的《政府文约》和《议会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全国划分成28个选区。候选人全部由政党提名。名政党按得票比例分配议席。议席分固定议席( 310个)和调节议席(39个)。调节议席是为保证更好地体现得票与议席的比例关系。
政党制度 实行多党制。《政府文约》规定,议会席位应在政党中分配。每个议员都有政党身份。议会中5个政党形成了两个轮流执政的政党集团,即社会民主工人党、左翼党 -共产党组成的社会主义集团,温和联合党、中央党、自由党组成的非社会主义集团。瑞典的政党格局比较稳定,被称为“稳定的多党制”(见瑞典政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