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级别起付标准:
第一次: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 、一级医院6%;
第二次:三级医院7%、二级医院5%、一级医院4%;
第三次及其以上: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
住院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一万元: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2%、三级医院15%;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6%、二级医院8%、三级医院11%;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退休(职)人员个人支付比例按在职职工相应标准降低三个百分点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一级医院12%、二级医院9%、三级医院7%;
1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一级医院3%、二级医院5%、三级医院8%;
5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均为5%;
特殊门诊项目:
1、门诊治疗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门诊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2、门诊治疗慢性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慢性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金按照50%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住院方面:
乡镇及一级定点医院,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下的,无起付线,报销60%;合规费用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的,起付线为80元,补偿比例为90%。
区(县)境内的区县级及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区(县)境外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80%。
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5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