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军人退休安置政策,吉林军人退休待遇

发布时间:2016-11-2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退伍转业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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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退休费

  军队伤病残干部、士官退休时,从退休命令明确的时间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生活费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

  (一)基本退休费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

  1、退休时退休费

  伤病残军人退休时的退休费,以本人在职时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其中:干部职务工资和军衔工资、士官军衔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军龄工资,按全额计发。退休费计发比例按以下规定计算:

  (1)一般退休人员。军龄20年以下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为85%;满20年的,每增加一年增发1%;退休费计发比例最高不超过100%。

  (2)伤病残退休军人。现行制度规定,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六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和士官,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

  如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或参加工作退休的,提高比例5%。

  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计算。

  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提高15%。

  以上三种情况提高比例可合并计算,但提高后不得超过100%。

  2、退休后增加(计入)的退休费

  当在职干部和士官调整工资时,伤病残退休干部和士官都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以军委总部确定的各职级增资额为基数相应增加退休费,并按规定每年1月份定期增加退休费。

  (二)津贴补贴

  伤病残退休干部、士官移交政府安置前,除领取基本退休费外,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等。直击武警新兵授枪仪式 - <em>军人</em>帅哥 - 帅哥图片 -

  1、护(教)龄津贴

  享受护(教)龄津贴的军队干部退休时,其护(教)龄津贴作为计算退休生活费的基数。护(教)龄津贴根据其所从事护教工作的时间确定享受标准。具体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军人职业津贴

  军人职业津贴是针对军人职业特点建立的一项生活待遇项目,它不仅是一种生活待遇,而且也体现了一种政治荣誉。伤病残干部、士官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继续全额享受,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3、退休生活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休后,停发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改发退休生活补贴,标准与同职级在职干部或同军衔级别士官相同。退休生活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4、地区津贴

 

  地区津贴主要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以本人基本退休费为基数,按所在地的百分比标准计算;高山海岛津贴和地区津贴,按所在地区的固定标准执行。地区津贴按月随工资发放,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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