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磅出台楼市新政, 楼市新政重磅出台

发布时间:2016-12-20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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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楼市新政详情如下:

  天津市:10月起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化信贷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管理要求,调节市场供需结构,促进市场供需平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9月3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实施区域化限购差别化信贷政策

  据悉,《实施意见》规定,本市将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即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再次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银行执行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核查,严禁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许可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对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以及取得基础部位验收证明后30日内未申请办理销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申请商品住房销售许可工程形象部位标准,6层以下(含6层)建筑需达到封顶,7-12层建筑需达到6层以上,13层以上(含13层)建筑需达到总层数的50%。

  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每期申请销售许可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尾盘除外),商品住房项目建筑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项目建筑规模以规划许可证记载面积为准。

  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申报每幢房屋单位建安造价、销售单价上限和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要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中介机构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价格上限宣传和销售商品住房。

  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代理机构对未取得销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需签订预定协议的,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并在2个月内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反复预定的方式囤积准售房源,每套房屋预定次数不得超过2次。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本区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确保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对发布虚假房源消息、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倒卖“房号”、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处理。处理期间可关闭涉事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商品房或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功能,情节严重的,同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苏州市: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

  苏州市物价局9月30日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全文如下:疯狂的广州<em>楼市</em>(图)

  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19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1.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

  2.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3.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4.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

  5.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2.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3.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

  4.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5.采取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进行价格欺诈;

  6.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售出的房源及成交价格等内容;

  7.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1.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

  2.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

  4.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5.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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