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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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展会工作,加强展会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以下将后两者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各类展会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展会是指展览会、交易会或者博览会等形式的展览展示交易活动。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独家主办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第一主办单位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国务院其它部委或者中央部级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政府的邀请共同或者联合主办的展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非主办单位或者非参与主办单位的名义参加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参与的展会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应当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为与专利等知识产权主题相关的展会。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宗旨是宣传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实施的意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我国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全国知识产权知识的广泛深入宣传与普及,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全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二)有利于配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战略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社会形象;

  (四)突出社会效益,讲求实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展会的基本原则是:

  (一)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贯彻实施;

  (三)有利于树立我国知识产权系统的社会形象;

  (四)坚持主要以市场化机制举办,遵循展会市场运作规律。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按如下次序支持展会: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主办一个国际性专利展会,将其作为我国专利展会的品牌进行培育;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其它展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必要的资金等支持;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主办的展会原则上以名义支持为主要支持方式;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的展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参与的展会原则上仅提供名义上的支持。

  第八条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承办单位和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局应当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大力配合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归口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或者参与的展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承办

  第十条下列单位可以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参与主办的展会:

  (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三)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影响,知识产权工作开展良好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四)省级以上社会团体;

  (五)其它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适宜承办的单位。

  第十一条承办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主办的展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实际需要,能促进科技与经济的发展;

  (二)可以征集到一定水平和数量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及产品等参展展品;

  (三)具有必要的工作人员、资金等;

  (四)能够组织到足够的参展商、采购商和专业参会者;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展馆、展厅和其它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设施。

  (六)其它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承办展会的单位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会申请,并填写承办展会申请表。申请内容应当写明:

  (一)办会的目的和意义;

  (二)展会的名称;

  (三)办会时间和方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筹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情况;

  (五)国内市场对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产品供需情况的分析;

  (六)组织供需方的办法;

  (七)经费预算、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及解决经费缺口的措施;

  (八)展出场地面积及示意图;

  (九)主办单位委托承办单位举办的展会,必要时,附加书面协议或者合同书;

  (十)承办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

  (十一)承办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需承担的安全责任;

  (十二)国际性展会还应当提供外方的有关材料,外方的邀请文件,中国驻外使、领馆的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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