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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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推动国有经济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中共茂名市委关于成立中共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茂发〔2013〕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2012〕6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市国资委监管国有独资、控股、参股公司或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党组织(包括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治企原则;

  (八)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五条 市国资委党委任免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除按茂发〔2013〕17号或市委组织部确定由市委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领导人员职务外:

  (一)以下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考察、审批:

  1.一级监管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2.直属党组织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纪委委员、书记候选人,或者直属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3.一级监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4.委派一级监管企业财务总监;

  5.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正常经营的二级监管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

  茂发〔2013〕17号或市委组织部确定由市委管理正职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副职的拟任人选,任免前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二)以下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党委参与考察,任免前需征得市国资委党委同意:

  1.一级监管企业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正常经营的二级监管企业副董事长,党组织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三)以下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前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1.委托监管的一级企业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以及不正常经营的二级监管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

  3.一级监管企业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外其他中层正职领导。

  (四)以下企业领导人员当选或任免后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1.委托监管的一级企业党组织委员、副书记,纪委委员、书记,工会主席;

  2.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以及不正常经营的二级监管企业副董事长,党组织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3.一级监管企业中层副职领导。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人员。

  第七条 市国资委党委会及党委办,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各直属党组织做好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强,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虚怀若谷,善于团结同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正确意见,不搞一言堂或者家长制。

  (二)具备管理现代企业所需的政策理论基础及战略决策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能力,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勤勉敬业,积极主动,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善于开动脑筋,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出经得起检验的工作实绩。

  (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信守法,廉洁从业。

  第九条 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企业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其中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一般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资格要求。

  第十条 符合有关条件,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章 领导人员职数的设置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公司董事会人数一般为3~7人,监事会一般为5人。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经营班子职数,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特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确定企业经营班子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

  第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企业领导体制,党委会一般设委员5~7人,原则上须配备专职副书记。党委会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中的党员和工会主席可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董事长,一般由党委副书记兼任纪委书记。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

  第一节 动议

  第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向本级党组织报告。本级党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后,形成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二节 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推荐分为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个人推荐三种形式:

  (一)民主推荐。根据企业领导人员配备的需要,按照规定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组织有关人员民主推荐企业领导人选。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副职、下一级监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企业人数较少的,可以由企业全体人员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二)组织推荐。个别特殊需要的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可以由企业党组织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组织推荐报送的材料包括:呈报单位的任职请示、会议纪要(记录),拟任职人员的主要表现、本人档案、信息登记表等。

  (三)个人推荐。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企业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三节 考察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本级党组织有关领导成员应当根据企业领导人员配备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经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相应等次)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职人选,必须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洁情况考察。

  第二十条 考察拟任职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

  (二)发布公示通告。考察前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参照会议推荐人员范围确定;

  (四)个别谈话。个别谈话范围:考察对象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正副职、产权持有单位有关领导、下一级监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其他有关人员;

  (五)实地走访,听取考察对象所在企业党组织和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意见,征求辖区内计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或由考察对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查阅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汇报考察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将考察情况及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准确、清楚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对形成的书面考察材料,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每个考察组至少2人。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亲笔签名。

  第四节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本级党组织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组织管理的,本级党组织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逐级报经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金融国资委\猜想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对有关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过党组织超过半数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企业领导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组织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免前需要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或者报经备案的,报送材料包括:

  (一)任免职请示(任免意见、理由,履行选拔任用程序和公示情况);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1式3份);

  (三)考察材料;

  (四)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计生情况报告表(附计生“一票否决”表);

  (五)拟任免职干部名册;

  (六)党组织会议讨论任免记录(复印件,加盖印章);

  (七)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统计表(复印件,加盖印章);

  (八)拟任免职人选的个人档案。

  不需进行考察的,只报送以上(一)、(二)、(五)、(六)项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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