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兵役制度、征兵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1-12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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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曾于1956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服兵役义务。其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可应征到武装力量、联邦边防部队和民防部队中服役。”《兵役法》对义务兵役制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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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联邦德国法律,武装力量的人员补充采用混合兵役制,既采用义务兵役制,也采用志愿兵役制——以签合同(2-5年)的方式为军队招募志愿服役的职业军人,职业军人可服役至规定的最高年限。义务兵服役期为10个月,18-23岁的男性都应服兵役。每年通过义务兵役制为军队征召近8万人。通过义务兵役制征召的现役人员占军队总员额的15%,志愿服役的士兵和军官占85%。在和平时期,联邦德国18-45岁的男性公民都是预备役人员。

  通过实行混合兵役制,联邦德国一方面保证了合同制军人的高度职业水平,另一方面又通过征召义务兵和集训使预备役人员得到有效的集体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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