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成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成都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发布时间:2016-05-2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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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后如有降低按原标准发放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要相对高于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根据新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新津县、蒲江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

  此前,成都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最低标准统一为1500元/年,目前温江区、郫县、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新津县均执行最低标准,其他区市县和高新区高于这一标准,其中高新区最高,为5490元/年。此次调整后,即使按2006年成都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也要发放1576万元,家庭平均2289元/年,其中除五城区和高新区外,其他区市县均有所增长,多者可增加1000元以上。五城区和高新区执行新标准后,有可能会低于原标准。为此,成都市要求,现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区市县不得调低执行标准。

  新旧对比

  全市每年多增加经费750多万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使成都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与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据成都市民政局统计,截止到2007年末,成都市共有两年义务兵10298人,其中城镇义务兵3414人,农村义务兵6884人,2007年全市发放义务兵优待金1566万元。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预测,如以2007年为例,按照新标准执行,成都市应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多支出经费750万元以上。

 

  根据规定,成都市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中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条款及2004年《关于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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