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常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常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发布时间:2016-05-25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兵役政策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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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优待金发放标准:

  1、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全县确定为9200元,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全县确定为23000元。对在服役期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按照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的标准增发优待金。

  对入伍的“高原条件兵”(西藏地区服役)在发给其家属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目前家庭生活困难的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

  三、发放程序及原则: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持入伍通知书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登记,各镇人民政府审查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审核后统一签发,“八一”节前以镇为单位按照社会化发放原则组织兑现。立功受奖人员,凭立功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等有效证明增发优待金。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人员凭各镇报告享受优待。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现役军人家属优待工作。依法做好义务兵家庭的优待工作,对于关心优待对象家庭,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镇一定要从维护稳定和巩固国防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意义,把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2、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各镇人民政府要提早动手,加大工作力度,在建册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深入细致调查,确保不错不漏。各乡镇于7月5日前,务必将优待对象评定工作情况上报县民政局。(2013年9月入伍的必须上报义务兵户籍证明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各镇所需优待资金待评定工作结束后由民政局汇同财政局统一拨付。“八一”节前请各镇召开军属座谈会,统一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8月5日前报军属优待兑现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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