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0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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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订。2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也有很大发展,现行检察院组织法有许多地方已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发展形势和检察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强执法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本文试图从改革完善检察人事管理制度入手,探讨如何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

  一、目前我国检察人事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化管理模式与检察管理体制不相适应。从历史根源上来看,我国一直套用行政化模式来管理检察队伍,检察官职级是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的,因此“行政职级”成为确定检察官工资及政治待遇的主要依据,检察官待遇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实质作用。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反渎局长等都确定了相对应的职级待遇,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也进入班子。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成就突出,社会结构已经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而套用行政化管理已经很落伍。目前,我国检察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针对如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我国各地检察院都在最大限度地争取职级待遇。现有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什么是检察官有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检察管理机制所面临问题。

  (二)、检察官办案容易受地方牵制、受上级干扰。检察院实际工作中受到地方牵制太多,检察官办案受干扰现象较严重。检察院的人、财、物都掌控在地方政府手中,检察院办理案件容易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扰,一些案件可能被“协调”,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一原则。检察院的人员还可以经常被抽调参加招商引资、拆迁等政府性工作,这完全违背了检察院工作主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也可能受到上级、上级领导的干扰,虽然出台主诉检察官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检察官独立处理诉讼事务,但实际情况却是检察官按照上级领导的意图和命令去办案。一些主诉检察官怕得罪领导,事事请示汇报,全由领导做主,丧失了独立办案的工作理念。

  (三)、综合工作考评太多削弱检察工作力度。检察院主要工作就是办案,办案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就是最大程度的净化社会风气,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扫清障碍。但目前,检察院往往被一些非检察事务所影响。目前,在检察院的考评中,加入了一些诸如宣传、信息、党建、办公室的综合工作考评,检察长为了搞好这些工作而疲于奔命,分散了精力,使办案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因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监督和对监管场所的监督,这是检察院开展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如果忽视这条干线,而去强化综合工作,势必使检察院工作头重脚轻,顾头顾不了尾。

  (四)、大量的人员混岗现象制约检察队伍良性发展。大量有着检察官职称的人员从事非检察官工作。高检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但从实践中来看,大量检察官从事综合部门工作,如政治处、办公室、技术装备、监察室、信息化等部门。他们和现行的检察官制度基本享有同等待遇,这种现象得以延续,使得大量新进人员对于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去当检察官的态度消极,认为考上了也就是那么一回事,没有从根本解决自己所面临问题。应该说,在检察院工作的人员不想成为检察官,这是一个很可怕的现象,反映了一种不思进取的精神在蔓延。造成这种原因的,就是在现实工作中,没有能形成检察官这种职业的神圣感和认同感。

  二、原因分析

  (一)、对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的认识存在争议。这是导致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存在问题的思想障碍。虽然我国宪法已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对此持不同的看法的大有人在。检察机关本质属性究竟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是司法权、行政权还是法律监督权,学术界对此有诸多不同的说法。

  (二)、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弊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这种领导体制要求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应当包括政治思想、干部管理、业务工作以及经费保障等诸多方面,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主要是业务领导,在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基本上无权过问,这使得地方检察机关不得不依赖于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着检察人员在提升、任用、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是否有保障。检察机关用人与管人的严重脱节,导致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管理显得松散、软弱,双重领导体制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应当澄清认识上的误区,从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和有利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出发,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和规范,为检察一体化奠定必要的思想基础。<em>事业单位</em>题库APP下载|<em>事业单位</em>题库安卓版下

  (三)、当前检察组织人事制度理论水平不高。检察组织人事制度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无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人事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意见中要求“实行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改善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分离技术性、服务性人员,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检察官管理工作”,对检察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是大势所趋,但是如何实行这一目标,对不同人员如何进行分类、依据什么来分类以及分类是否科学合理,这些问题在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理论研究中涉及很少。

  (四)、检察人才引进机制与新形势不相适应。目前,检察机关人才引进工作和人才队伍现状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才观念较为陈旧,“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意识还没有牢固树立,成为制约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检察从业门槛高。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初任检察官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自然减员、编制限制再加上严格的从业条件造成检察官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一方面是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在职在岗人员司法资格通过率偏低,社会上具备资格的人士又无缘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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