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2)》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6-10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二十二条国家档案馆提供档案利用服务不得收费;但为公民和社会组织提供复制档案、邮寄档案复制件及其他发生工本费用服务的,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利用或者公布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未经国家档案馆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传播。第二十四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开展社会宣传教育,提供各种形式的档案信息服务。折叠编辑本段保障和管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档案馆建设列入城市建设和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国家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和规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档案馆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报规划审批前征求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其功能要求,配备与其规模和业务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国家档案馆主管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加强档案的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国家档案馆建筑及其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的功能和用途。第二十八条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等级保护和管理。国家档案馆应当对馆藏档案进行经常性检查,加强对珍贵和重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对已经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及时修复和复制。第二十九条国家档案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第三十条利用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应当尽量使用复制件;档案原件不得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经馆长批准,并严格办理出库和归还入库的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机构、人员、设施情况;(三)馆藏档案的数量、管理、信息化情况;(四)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服务情况。折叠编辑本段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设置专门档案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不按本办法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电子档案目录的;(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向综合档案馆报送政府已公开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四)国家档案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五)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利用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六)国家档案馆不按本办法规定开放档案的;(七)国家档案馆不按本办法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档案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家档案馆提出质询,也可以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级监察、法制等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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