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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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根据《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体育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南京体育学院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

  第三条 省体育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南京体育学院及各省队市管优秀运动队(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委托、租赁或雇用等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均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条 省体育局系统政府采购分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等形式。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列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省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列入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采购限额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

  采购形式的选择应按省财政厅公布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照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体育经济处是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政府采购政策。

  2.负责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

  3.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

  4.负责采购预算和采购方式变更审核、上报。

  5.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中的投诉处理事项。

  6.指导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六条 省体育装备中心是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单位,具体承办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其职责是:

  1.接受省体育局委托,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2.编制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专家。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

  4.负责省体育局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信息的公示工作。

  5.协助采购单位处理供应商的各类质疑、投诉事项。

  6.督促中标单位做好合同的执行,并应采购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事宜。

  7.受采购单位委托,做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技术支持(含网上商城采购)。

  8.负责归档、保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资料,重要项目须保留开标评标全过程视频资料。采购文件不得伪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9.完成省体育局交办的其它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单位的职责与要求上海市松江体育局

  1.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委托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省体育装备中心帮助协调省级集中采购事宜。

  2.属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向省体育装备中心委托办理采购,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要求等技术要求。

  3.属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委托省体育装备中心等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4.上述1至3项采购项目之外的采购,属自行采购范围,可以委托装备中心采购。

  5.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项目单次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电话等口头请示方式代替相应的申报和批准手续。

  6.属于省级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定点供应商;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由采购单位事先在中标协议供应商范围内进行询价,并向省体育局经济处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方可采购。

  7.省级财政预算单位对纳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详苏财购〔2015〕45号文)。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选择定点电商平台登录,按操作流程下单采购,货到验收完成后刷网上商城采购卡支付货款。

  8.采购单位不得在项目需求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采购单位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代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需依法回避。

  第八条 省监察厅驻省体育局监察室对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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