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1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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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在每年4月底前报送全年的政府采购计划,每月18日前随下月用款计划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体育公共服务类项目报送《省本级体育公共服务集中采购计划表》。10月底前将全年的采购计划申请申报完毕。逾期申报的不予审批,无预算项目不予办理。

  第十条 体育经济处对采购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进行审核汇总,在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局系统政府采购的计划并批复给采购单位,同时抄送省体育装备中心。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根据体育经济处的批复,分别办理有关委托事宜。

  第十二条 省体育装备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采购程序完成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价格、型号、服务内容等合同核心条款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十分之一。

  第四章 采购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投标人任何费用。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集中代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并由其拨付所需经费,各采购单位在办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1.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工作委托省体育装备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省体育局部门预算。

  2.属分散采购或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委托省体育装备中心等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单位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付费。

  第五章 责任和处理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活动无效,并视情节报请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1.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非省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2.属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经批准自行采购或委托省体育装备中心之外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3.属分散采购项目,委托无法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

  4.与采购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骗取不正当中标的。

  5.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擅自采购属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已明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或故意拆零采购项目降低采购金额进行自行采购的,一律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 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宣布采购活动无效,并视情节报请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1.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超范围违规办理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的。

  2.办理省体育局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采购或改变采购计划,致使采购资金无法落实或造成损失的。

  3.与采购单位或投标人或评审专家串通、虚假招标,骗取不正当中标的。

  4.未经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影响公平原则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5.落实制度不严、管理不力、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的,投标人反响较大受到上级采购主管部门批评或责令整改的。

  6.其他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处负责解释。原《省体育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苏体规〔2012〕1号)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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