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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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劳动法》以及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政策,提高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全面推进我局干部、职工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建立一个富有生机、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根据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接收和招收

  1、接收国家任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招收新工人,应根据单位的自然减员指标和生产实际需要及专业对口接收。有下岗、待岗人员的单位应从严限制人员的接收。严禁办理干部、工人的挂靠手续。

  2、工人的招收应由用人单位向局劳资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局劳资科提出意见后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3、招工的条件。具有单位所在地城镇户口,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招工前社会表现良好;年龄在16周岁以上,特殊情况,男性必须在35周岁以下,女性必须在30周岁以下。

  二、干部、工人的调入和借用抚顺市<em>交通局</em>

  1、为适应机构改革的需要,针对本局各单位(部门)富余人员偏多的情况,应严格控制干部职工的调入。

  2、为严格控制编制,各县(区)局机关、收费站行政人员的调入,需向局党委办公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入。各单位(部门)的空缺岗位,尽量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的干部职工队伍中调配。有下岗人员的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调入职工。

  3、干部职工的调入应由用人单位提前向局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局人事部门拟订出调入方案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对上级按政策要求安置的转业、复退军人及随军家属,要以大局为重积极落实安置,但应尽量控制安置人数,以免造成人员富余,加重单位负担。

  5、各单位(科室)需要在局内部借用人员时,先报告局党委办公室或劳资科,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借用。借用期间的工资及一切劳保福利待遇由借用单位负责发放,被借用人员的行政、组织关系保持在原单位不变,借用不超过半年。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得向外单位借用人员。

  三、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1、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

  2、对在岗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但对不称职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撤换;空缺岗位要在干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提拔任用干部由局党委办公室考察,并征求局纪委及有关科室(单位)的意见,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后,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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