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3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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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水务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管理、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所属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简称局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全局所属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局领导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局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处、站、室在履行好本职业务职责的基础上,实行“一岗双责”,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指导本科室业务工作,同时对本科室所属人员管理负第一责任。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处、站、室应严格执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决议进行抵触、敷衍、不服从党组决定。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处、站、室要对所属人员进行工作分工,并明确工作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与分工,尽心尽力、高标准完成好自己的本职业务工作,遵章守纪。

  第八条 局机关科室之间应加强相互之间工作的协调,以工作大局为重,不能互相推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得隐瞒、应付处置,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局机关统一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两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坚持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组织调训制度,干部所在部门应当按计划完成调训任务,所有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第十三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把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无故不参加局安排教育培训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乐山市市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实绩考核,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梯次年龄结构。

  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程序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由组织人事科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启动,竞争上岗在本部门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职位要求,在中层正职以上干部中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局党组根据谈话推荐情况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参会人数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局党组根据职位需要,综合人选的考核、表现和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局组织人事科组织考察,听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第十七条 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局组织人事科按照干部任前公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局党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任用(负责单位干部人事管理的正科级领导干部职位由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机构科级领导干部按市纪委、市监察局有关规定办理),局组织人事科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局属事业单位要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九条 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六章 轮岗交流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局机关内部交流轮岗,也可以在局直属单位之间交流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全面素质,进一步加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轮岗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进行交流轮岗:

  (一)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等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的;

  (二)需要回避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二十八条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的交流轮岗、回避,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被确定为交流轮岗、回避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局机关应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统筹选派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援藏、下派彝区等挂职锻炼,挂职锻炼期间的管理和待遇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计划组织安排无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机关工作人员到直属单位或区县乡镇学习锻炼。

  第七章 人员借用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科、处、站需借用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乐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管理办法》执行,严禁以科室名义随意借用。

  (一)借用人员 是指从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借用到本单位协助工作的非本单位在编人员,包括跟班学习和非经市委组织部安排的上挂下派锻炼人员。

  (二)借用条件 借用科室需要应对重大事件、承担重要应急工作任务,且本科室现有人员力量不足或缺乏某项工作亟需专业人才的。

  (三)拟借用人员条件 拟借用人员应为在编在职人员(不含试用期人员),其中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须在乡镇工作至少满3年(含试用期);借用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或工作经历,政治可靠、身体健康。<em>水务局</em>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_竹溪县<em>水务局</em>

  (四)借用程序 向局直属单位借用人员时,需征得借出单位和局党组同意,并由组织人事科正式下文;从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时,须按管理权限征得借出单位和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报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五)借用期限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需要的,经市级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年。

  (六)解除规定 借用期满;借用期未满,但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继续借用的;借用人员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应及时解除借用关系。

  第八章 请销假

  第三十三条 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当年年休假假期。

  当年参加工作的,试用期(不含调入和提职人员)未满的机关工作人员,不享受年休假。

  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原因有必要跨年度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三十四条 探亲假 机关工作人员配偶之间、单身工作人员与父母之间、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之间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两年探望一次给假四十五天。已婚机关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二)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报销。

  (三)享受探亲假的机关工作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年休假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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