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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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转型期的工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人员教育管理,全面提高干部队伍自身素质,树立良好的工商队伍形象,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和省、荆州市工商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系统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及活动,违者依照《公务员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纪律,凡不服从组织调配的人员,一律待岗处理。待岗期满仍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系统人员向上级组织反映个人问题,要遵循组织程序逐级反映。凡不按组织程序反映个人问题,无理取闹、谩骂他人、损坏公物的,一律停职(反省),停职(反省)期间,扣发全额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损坏公物的,加倍赔偿相关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系统人员指使、纵容、默许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或对家属及亲友无理取闹制止不力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凡政令不通、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欺上瞒下、敷衍塞责造成后果的,实行诫勉谈话,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学习,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出现1次罚款10元;一年内出现10次以上者,除罚款外,进行诫勉谈话;超过30次以上者,给予待岗处理。

  无故旷工按天扣除工资和津补贴;累计旷工达到15天,扣除一个月全额工资并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者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按组织程序上报,予以辞退。港南区江南<em>工商所</em>扎实开展年检工作

  第六条 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书面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以请事假。超过五天的,应按程序上报市局人教科批准。事假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冲销期间原工资照发,冲销完后剩余事假在30天以内的,享受本人工资的50%;超过30天的,扣除全额工资。请假期满仍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七条 系统工作人员休病假五天以上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书面向市局人教科办理病假手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龄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系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着装纪律,违者出现一次罚款10元;系统工作人员将工商制服或工作有关证件转送、转借、转卖他人者,予以待岗处理。

  第九条 系统工作人员违规驾驶车辆或者不经领导同意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所产生的后果自负。车辆管理中出现的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系统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凡不正常开机导致通讯不畅有三次记录的,扣除一个月通讯费。

  第十一条 系统工作人员对来办事人员态度冷漠、故意刁难以及推诿、拖拉、扯皮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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