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市委组织部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由作者投稿编辑于2016-06-14 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市委组织部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3)30号)的精神,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的原则,经研究,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学历(学位)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备案,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天水<em>市委组织部</em>副部长赵文赴武山调研党建工作

  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

  1、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60%。

  2、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学位)和专科学历的,报销学费的50%。

  3、取得各类高校、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学费不予报销。

  4、参加自学考试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实行奖励。

  三、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奖励标准

  为鼓励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习,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除按上述规定报销学费外,再由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0000元;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5000元;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2000元;取得专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

  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2500元;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1500元。

上一篇市委办公室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下一篇市纪委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时政人物本月排行

时政人物精选

时政人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