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由27军事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03)30号)的精神,大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储备人才,本着积极鼓励、合理引导的原则,经研究,对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特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工作人员入学申报审批制度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学历(学位)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徐州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市管干部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人事局备案,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2003年度毕业和目前正在学习尚未报批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二、工作人员学习费用报销规定
按照集体和个人分别承担部分学习费用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到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报销:
1、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60%。
2、取得各类高校、省级以上党校本科学历(学位)和专科学历的,报销学费的50%。
3、取得各类高校、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大专专业证书班等结业证书的,学费不予报销。
4、参加自学考试的,其费用不予报销,实行奖励。
三、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奖励标准
为鼓励工作人员在职参加学习,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除按上述规定报销学费外,再由单位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0000元;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奖励5000元;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2000元;取得专科学历的奖励1000元。
取得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学位)的奖励2500元;取得自学考试专科学历的奖励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