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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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事业单位的基本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7.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8.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9.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我市管理岗位设置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设置13个等级。高级岗位设置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设置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设置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置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3.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大研究项目、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单位申请,按管辖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四、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4.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明确了单位规格及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明确了单位规格未明确内设机构的处级事业单位,除单位领导岗位外,七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八级职员岗位的结构比例不超过单位管理岗位总数的30%。

  (2)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1: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2:3.7:4.3,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0.6:3.4: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根据行业特点,对不同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不同的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控制。具体控制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3号)文件执行。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一般不实行兼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是市重点设置的专任岗,职数按正高岗位数的30%设置,由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调控使用。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单位主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

  (6)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置正高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正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辅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等级的设置。

  (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根据单位功能定位、公益目标和任务以及知识技术水平的要求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

  16.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1)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的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

  (2)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具体控制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赣人发[2008]14号)文件执行。

  (3)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不设置在各事业单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掌握,调控使用;市直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掌握,调控使用。

  17.事业单位现聘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期间,根据单位人员的具体情况,采取多退少聘的办法严格控制相应岗位人员数量,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条件

  19.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0.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7)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八级、九级、十级岗位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一级、十二级岗位必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暂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应执(职、从)业资格的,需达到所聘任岗位层级规定的职称外语要求。

  (3)首次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层级,需具备有效期内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合格证,且达到前一任期内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2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3.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各专业技术岗位具备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相应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②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③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具体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任四级岗位(含原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或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其任职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符合一级、二级岗位任职条件之一;郑州85中校长和郑州<em>市委</em>书记PK<em>办公室</em>!-大河

  ②市学科和技术带头人、获市“杰出人才奖”。

  ③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市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任六级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七级岗位(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③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一年以上。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任七级(含原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八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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