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14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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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任九级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级岗位(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六年以上。

  ③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十年以上。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任十级(含原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三年以上。

  ②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七年以上。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应任十二级(含原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岗位累计三年以上。

  (四)工勤技能岗位条件

  24.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 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

  (2) 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等级考评;

  (3) 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4) 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应在本工种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技工等级考核;

  (5) 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应是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合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在国家和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的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研究制定岗位具体条件。

  六、岗位设置管理的程序及审核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2)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7.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

  (2)组织机构和职责。

  (3)岗位设置情况。

  (4)岗位说明书。

  (5)岗位设置实施(含量化评分细则)。

  28.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在机构规格、隶属关系、经费来源相同的情况下,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合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2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有关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七、岗位聘用

  30.事业单位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地设置具体岗位,确定岗位等级,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职责任务和岗位薪酬等。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实施意见》、《试行办法》、省《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2.一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聘任到期时间统一为8月31日。在拟聘任人员满足聘任条件的基础上,单位可自主确定其起聘时间。

  33.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使本单位2008年12月31日之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留有余地,逐年逐步到位。

  34.事业单位在岗位聘用时,如果出现高等级的岗位数有空余,低等级的岗位数又不够的情况,空余的高等级的岗位数可暂时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空余的高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放在低等级的岗位上使用时,副高、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例。

  35.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本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期间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本单位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的条件重新确定相应内部等级。岗位内部等级发生变化的,可按新确定的岗位等级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步调整退休费;岗位内部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退休费不变。

  36.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聘用。

  (2)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①按照人事部门审核的岗位设置方案,公布各岗位等级职数及其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等。

  ②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吉安市事业单位岗位竞聘申请表》,申请参加竞聘。

  ③对照岗位条件和竞聘条件,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公示参加竞聘人员名单。

  ④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在同一岗位层级按岗位等级由高至低依次组织竞聘。单位对所有竞聘人员进行量化打分或考核,对照岗位等级职数,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

  ⑤市直属事业单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单位聘用;其他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直接聘用。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三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其他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直接聘用。各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聘用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汇总相关材料及数据报市人事局备案。

  ⑥签订聘用合同。

  37.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竞聘,由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系统的具体竞聘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后具体组织竞聘。

  3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聘任,分别由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和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竞聘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后具体组织竞聘。

  39.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必须以公开竞聘方式确定聘任人员,其聘任期满后,需在岗位职数范围内重新竞聘上岗。县(市、区)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竞聘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幼儿特高级教师岗位和市直单位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竞聘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40.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双肩挑”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实工作需要,二是确实符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三是确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是确实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

  (2)符合“双肩挑”条件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必须同时占本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岗位数,出现的具体岗位问题由单位内部协调解决。

  (3)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4)“双肩挑”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予变更。

  41.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机构编制部门未核定专门职数的,其岗位可参照同级职员岗位设置。

  八、组织实施

  42.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3.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确认,兑现聘用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44.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5.各县(市、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省《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6.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47.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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