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这次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宪法……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在会议上,刘少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9月20日,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1197人,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艰苦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