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有人曾提议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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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毛泽东又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已经开了六次会议,今天是第七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并把这个宪法草案(修正稿)作为草案批准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收集意见。那时,起草委员会还要做工作。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以前,宪法起草委员会还要开会,同时要准备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因为宪法草案是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收集了意见以后,还要再修改。修改成了最后稿,还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这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修正稿)的全部条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

在3月23日至6月11日期间,毛泽东还召开了民主人士对宪法草案(修正稿)意见座谈会,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作了发言。他们认为:中国人民要求立宪行宪已经有五六十年了,但是从来不曾有过真正民主的宪法。这将是中国自有历史以来第一部人民的宪法。而且在宪法草案中也体现了建设性、和平性、团结性和进步性。张治中在发言中,用三句话概括了这部宪法草案的特点:“第一,结构严谨而明确;第二,内容完整而充实;第三,措词简易而明确。”

毛泽东拒绝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最后,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开头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紧接着又说:“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毛泽东还认为,在讨论中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都被采用了。“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在讲话的最后,毛泽东解释了关于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国家之元首”的条文。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谨慎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毛泽东的这一解释是针对傅作义的发言而作的说明。傅作义在发言中说:“最后我愿意提到,在召集人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写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元首。可是被毛主席抹去了。但是这并不能抹去亿万人民衷心的爱戴。愈谦逊愈伟大,愈伟大愈谦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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