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及解读(2016版)

发布时间:2016-06-09作者:27资讯网来源:www.27zixun.com阅读数: 当前位置:首页 > 军事大全 > 时政人物 手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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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休假和请假

  (一)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下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分管科室局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休病假两天以上,须持医院的休假证明。

  (二)鼓励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年休假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年休假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1999]24号)的规定执行: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年休假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但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三)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的规定执行;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局当年不能给予假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责。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四)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填写《休假申请表》报所在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政治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休假、请假前须将工作安排好。

  (五)《休假审批表》经所在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政治部备案。休假期满后,要及时到政治部报到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六)其余休假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出勤和考勤

  (一)考勤分为二部分日记月结。1、局机关人员上、下班和平时局集中时,政治部点名和清查人数的情况。2、科室人员班时擅离岗位及尽职情况,各科室指定一名考勤员每日记录,月终汇总,填写考勤表,经科室领导签字后送政治部审核。

  (二)工作时间需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或局分管领导同意。

  (三)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局机关工作区的为缺勤,月累计缺勤达4小时者,视为旷工半天。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根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予以辞退。

  (四)当月出满勤,无工作失职行为的,发给月全额出勤奖;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当月出勤奖8%;请病假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按假期累计天数每天扣当月出勤奖5%,请事假的,按假期累计天数每天扣当月出勤奖10%;旷工半天的,扣当月出勤奖30%;旷工一天的,扣当月出勤奖50%;旷工超过1天或有违纪、失职行为的,取消当月出勤奖,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勤情况作为局机关干部考核、晋级、奖惩和年终评定目标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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